发现文章标题: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出让金补缴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出让金补缴
名
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市场管理中涉及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杭府法审告[2006]30号法规分类:部门规范颁布日期:2006-07-26实施日期:2006-07-26有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正文:
杭府法审告[2006]30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市场管理中涉及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杭土资[2006]96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土资[2006]96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市场管理中涉及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关于土地市场管理中涉及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土地市场管理中涉及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杭政[2005]2号),现就土地市场管理中涉及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第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上所建的商品住宅,在1995年1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在复核验收时,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产权人如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房改房上市的有关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上所建的商品住宅,并已在1995年1月1日后(含)至2000年9月25日前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在复核验收时,由用地单位按房改房上市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和复核验收确定的土地面积,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已按划拨方式通过土地复核验收的,产权人可以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如产权人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可按房改房上市的有关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上所建的商品住宅,在2000年9月25日后(含)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在复核验收时,用地单位应按现行评估确定价的55%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已按划拨方式通过土地复核验收的,产权人可以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上所建的商品住宅所必需配套的公建(商业、办公等)用房用于销售的(不包括单幢独立的公建用房),在复核验收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1995年1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以划拨方式保留。
2、在1995年1月1日后(含)至2000年9月25日前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用地单位应在土地复核验收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按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已按划拨方式通过土地复核验收的,产权人可以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
3、在2000年9月25日后(含)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用地单位应在土地复核验收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按现行评估确定价的55%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已按划拨方式通过土地复核验收的,产权人可以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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