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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煤炭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集团、各煤矿:

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济安字„2010‟47号)要求,为确保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认真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鲁发„2008‟17号文件、鲁政发„2010‟77号文件和济发„2010‟9号文件、济政发„2010‟13号文件,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三次安全生产大检查、2010年度安全生产评估和下半年安全生产现场会为主线,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打击煤炭生产经营、煤矿建设环节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通过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矿井和重点内容

(一)重点矿井1.基本建设矿井;

2.资源枯竭列入淘汰关闭计划的矿井;

3.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矿井;

4.今年以来市局组织的检查督查活动发现隐患和问题较多的矿井

(二)重点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煤矿生产经营建设的;

2.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下半年审查确定的7项a级隐患和32项b级隐患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及监控措施不落实的;

3.开拓布局不合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5.“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不落实的;

6.基本建设矿井存在以下问题的:(1)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完备的;

(2)施工单位资质与其承担工程不相符的;(3)擅自变更设计的;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5)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6)基本建设矿井边建设、边生产的。

7.瞒报谎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8.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无证上岗的;

9.煤矿各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符合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10.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机电设备、非阻燃电缆、非阻燃皮带的;

11.井上下矿用火工品安全管理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2.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

13.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4.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不足的;

1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落实不到位的;

16.未严格执行以风定产,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17.井田范围内存在的非法采砂行为;

18.其它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从2010年8月15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三季度安全大检查、2010年度安全生产评估、安全生产现场督导会结合进行,分为安全督导、安全检查、安全现场会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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