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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谈话制度

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医院工作的基础与生命,建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提升医院医务工作者的责任意识,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

一、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的目的

1、通过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增强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最终实现保障在院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2、通过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督促全体员工参与病人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医院的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

3、通过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进行趋势分析和个案分析,发布警示信息,提出整改建议,通过持续质量改进,实现医院的安全目标

二、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的原则

建立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要坚持一事一告诫的原则。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三、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的程序

1、介绍参加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

2、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相关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

严重性和危害性;

3、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4、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5、现场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并签字

四、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的具体要求

1、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时限。提前3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

2、参加告诫谈话人员应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医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3、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附件2),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

4、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领导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领导部门应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篇:沛县中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沛县中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

一、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以下

简称谈话对象)。

三、依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

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及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并导致一般功能障

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造成2人及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3人及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

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四、告诫谈话分级组织实施

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各医疗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内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存在较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科

室负责人、责任人进行告诫谈话。

区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全区民营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存在较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机构负责人、责任人进行告诫谈话。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其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存在较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机构负责人、责任人进行告诫谈话。

五、告诫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

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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