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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甘肃省财政厅修订了《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是指从省级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结余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章分配原则

第四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确定和资金分配等应合规合法、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因素测算原则。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分配,重点考虑资金使用绩效,省级统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央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上缴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

(三)突出重点原则。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分配应集中财力办大事,严禁撒胡椒面、搞平均主义,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建设程序完备、实施方案可行、项目预算合理、自筹资金足额落实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城市建设。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饮水、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不得用于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分配使用

第七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额度,切块下达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项目申报资料的收集填报、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等工作,于省级土地专项资金下达60日内按程序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扶持金额,并将市县财政局资金分配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等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市县财政部门资金分配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使用,未经市县财政部门核准,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对需省级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省财政厅一事一议,按规定程序研究审定下达。

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可行性、合规性的审核管理,使用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要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负全责。第九条每年12月31日前,市(州)财政部门应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的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报送省财政厅。工作总结应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包含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支出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实际支出情况,市县投入情况等)、绩效评价情况、问题分析及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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