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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精选5篇]

第一篇。成都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1月20日,《成都日报》第5版公布《成都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党政领导干部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十二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八次、九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区(市)县、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市、区(市)县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行落实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相关重大部署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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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区(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产地、风景名胜和自然遗产地、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绿地、林业、渔业、水土保持和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线、城镇开发边界,盲目决策,导致环境容量、能源消耗总量、水资源消耗总量、土地开发强度、林业资源消耗量等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绿地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未编制城市绿线管理图册并实施绿线管理的,或者开发建设规划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的;

(五)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六)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等方面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主要领导成员未履职尽责,导致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的,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臵不力的;

(八)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九)违反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因环境保护机构人力、物力、资金保障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

(十一)本辖区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城市绿化年度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相关重大部署工作任务的;

(十二)不按规定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完,全文共22667字,当前显示14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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