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1997-09-24农村房屋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几年来,我区农村建房发展很快,但有些地方由于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出现一些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为了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做到既能搞好农村房屋建设,又能保证农业生产不受到损害,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81〕5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农村社队的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村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活动基地。我区人多耕地少,土地十分珍贵,用好管好土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区各族人民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社员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和饲料地上建房、开矿等。社员打砖瓦,不能用良田好地,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须使用时,要经生产大队同意,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需赔偿由此而造成集体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农村建房用地(包括社员住房、社队企事业和其他公用设施)必须统一规划。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整洁卫生、节约用地的原则,对房屋建设、供水排水、交通道路以及环境绿化等进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搞好合理布局。对文物古迹、风景点和旅游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以保护。要把建设农房与推广沼气结合起来。居民点建房规划要经群众讨论通过,上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圩镇及人民公社所在地建设规划,经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郊区和风景点、旅游区内的农村建房规划,必须和城市规划统一起来。城市郊区的居民点建房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风景点和旅游区内的居民点建房规划,按隶属关系由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一经批准,要认真执行,如要变更,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四条农村房屋建设要十分注意节约用地。要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在山区建房应尽可能利用地形,依山就势盖房。在人多耕地少的地区应提倡多盖楼房。要注意搞好旧村改造,根据各地村落的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实行合理改造:有的村寨位于岭坡山脚,村旁有荒坡,应向四周扩展,不要占用耕地;有的村庄虽在制地之中,但附近还有荒地,可用作扩大宅基地,不要再占用耕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逐步把村庄迁至荒地,腾出旧宅基地改为良田耕地,有的旧村在水田中间,四周无荒地可扩建,宜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翻盖楼房,确实由于受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占用少量耕地建房时,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

社队企业建房需占用耕地、山林等土地时,除须经批准外,还要适当补偿土地费或造回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

第五条用地审批的有关规定第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号令修正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和医疗美容、妇幼保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完,全文共22490字,当前显示146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