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规范生育秩序,加大对违法生育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乡有关部门的人口计生综合治理职责
(一)计生办职责
1、统一管理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2、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3、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4、负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做好避孕药具管理、供应、发放等工作。
5、协调开展综合治理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和打击“两非”专项行动。
6、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派出所职责
1、在办理人口入户时,须凭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12、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人口信息联系制度,提供人口统计数据。
3、在办理户口迁移和赴境外探亲、劳工、移民定居有关手续时,应查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4、在办理流动人口的暂住证时,要核查有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无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只作暂住登记,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待补办证明后方可办理暂住证。
5、建立健全对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出租屋业主不得将房屋租给没有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居住。
6、负责“两非”案件和打击、阻碍人口计生执法案件查处。
(三)工商所职责
1、对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者,凭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才能办理。
2、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时,对列入违反人口计生备查名单的人员,要凭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才能办理。
3、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根据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的提请,采取暂扣营业执照。
(四)卫生院职责
1、对前来孕检而未持有效生育证明的孕妇,应暂缓给予其孕检服务(急诊除外),并督促其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有效生育证明才给予孕检服务,确保持证孕检率达100%。
2、要严格执行凭有效生育证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制度,无证生育的须经人口计生部门处理并出具乡镇人口计生部门的证明,才能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凭证发放率100%;对无持有效准生证明的,应该督促其办理或带回有效准生证明,确保持证生育率达95%以上;对无证明生育的要做好实名登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备案,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无证分娩通报率100%。
3、实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与信息共享制度,要对住院分娩夫妇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孕妇产检和分娩母婴的信息作详实记录,并将有关资料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4、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人工终止非医学需要的14周以上妊娠手术前,须查验乡镇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未达到法定婚龄者除外)。
5、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器具、终止妊娠药品等的市场管理,建立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流通和管理制度。
6、严格执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
,联合公安、工商、人口计生等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打击行动。
7、对流动人口初次接种建卡者,需其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流动人口小儿接种疫苗证明》;对未能提供证明的应该暂缓给予接种服务,并督促其办理《流动人口小儿接种疫苗证明》才给予接种服务;要严格执行小儿防疫接种资料电脑录入工作,录入资料必须项目填报齐全、准确规范。
(五)民政办职责
1、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要对当事人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的宣传教育。
2、在办理收养手续时,须凭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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