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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安办规„2008‟1号

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有效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办制定了《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六日

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有效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是指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委托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服务或其他形式服务。

第三条安全生产托管的适用范围:

(一)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凡是没有聘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托管

(二)当年内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经安全评价认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企业的安全管理混乱状况难以在短期内改变的,应当实施安全托管。托管的期限为三个月,期限届满,对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经安全评价合格的,企业可依法自愿选择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1、经安监部门依法认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

2、经安监部门依法认定,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

(四)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工业园区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企业可以对园区、厂房或社区从整体安全管理角度,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协助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五)其他非高危行业的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为加强管理力度,可同时选择委托安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约定的安全专业技术或管理服务。

(六)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

第四条安全生产托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危险源点的辨识,掌握其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

(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

(三)建立和完善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四)掌握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

(五)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委托企业落实整改;


(未完,全文共25044字,当前显示14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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