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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天然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管理,保护天然气经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天然气市场,保障天然气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天然气事业发展,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规划、建

设、管理、经营,以及天然气设施、天然气器具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输管线、长输管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然气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自贡市天然气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天然气的协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负责天然气协调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天然气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天然气专业规划。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察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天然气的综合平衡、调度、输配及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助编制市天然气专业规划。

第七条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天然气用气发展规划和年度供气计划,并监督供气计划的执行。

第八条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天然气管理工作。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天然气专业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天然气建设应当以天然气专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及省天然气技术标准的规定。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天然气专业规划编制供气区域实施规划。

第十一条天然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的天然气公共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施工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完清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批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四章天然气经营从业资格和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由颁证机关按规定定期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供气区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供气区域内经营天然气。确需扩大或者调整供气区域的,按照前款规定报批。天然气经营企业严重侵害用户权益或者屡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其经营的供气区域予以调整,直至取消。

第十四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天然气技术标准,制定向用户供气的有关规程。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供应的天然气气质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年度供气计划,分别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市经济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年度供气计划变更的,应当将变更计划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天然气新增用户,应当向所属供气区域的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燃气设施必须由具有燃气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经验收合格后,发给用户证,予以供气。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供气。民用天然气应按天然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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