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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推进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83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苏工商个企[2014]50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工商个企[2014]3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除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张家港保税区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与管理、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公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基本信息,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企业年报、处罚等监管信息和良好信息。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失信行为认定与管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独立、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准入、监督检查、荣誉表彰等工作中,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六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按照“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实施从市场准入到退出的全程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苏州市工商局及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分管业务副局长,以及办公室、人教、财务、法规等综合保障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辖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的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指导督促相关业务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八条苏州市工商局及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业务部门,在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中,主要负责本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认定、应用工作;依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业务规范做好有关市场主体相应的提示类、限制类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九条苏州市工商局及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人教、财务部门做好人财物的保障工作;法制部门做好法制监督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第十条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分局负责受托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监管信息的归集、整理工作;依据上级相关业务规范做好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业务主管机关的各类社团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积极在会员中开展信用建设活动,推进行业信用自律。在知名字号、知名商标评定等荣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章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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