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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省级营运机构组建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国有企业有了长足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基础和实力,对全省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也已经起步,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传统体制的长期影响和历史条件的制约,国有企业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弊病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所有权对企业的约束和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国有经济的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还存在体制障碍,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为加快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组建提出如下方案。

一、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的总的要求和总体框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党政机关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根据“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与健全出资人制度和资产责任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党管干部和管人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关系,避免多头管理。要根据以上总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有效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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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体系,明确权责,规范管理,推进全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实行“三层次”构架,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机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国资营运机构)是经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出资主体,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产权关系隶属于某一资产营运机构,同时又是自主经营的独立的企业法人。

国资委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国资营运机构实施管理、监督,与国资营运机构之间是授权——代理关系;国资营运机构经授权,依据产权关系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对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与所投资企业是资产纽带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建立“三层次”构架后,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国有资产出资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政府职能部门将与国资营运机构及企业彻底脱钩,不再行使直接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而面向全社会、全行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从行业的角度,对国资营运机构及企业的运行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二、省国资委及其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

根据机构变动和工作需要,调整充实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由省政府领导以及组织、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国资、体改、劳动保障、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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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监察(纪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成员名单另行通知)。

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指导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研究并决定全省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中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审查批准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确定省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审计、考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奖惩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的领导班子;

(七)在省级国资营运机构设置监事会或派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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