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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

浙江省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4〕70号【发布日期】

2004-08-12【生效日期】

2004-08-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我省的消防安全工作虽然得到明显加强,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消防安全保障。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消防安全责任制尚未很好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干部群众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社会对火灾的抗御能力薄弱,火灾隐患依然严重存在,重特大火灾事故频发,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遏制我省当前火灾事故高发的势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做好消防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我省经济快速发展条件下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抓紧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切实承担制定落实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调查处理重特大火灾事故、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等消防工作责任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指标的控制和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要重点解决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问题,加强对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督促检查考核,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延伸到乡镇、街道,及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各类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工作,齐抓共管,同时,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单位自身消防安全。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对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认真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地要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抓不懈。要针对本地消防工作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学校、文物古建筑等的专项检查,以及对“三合一”场所的专项整治。在认真排查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基础上,定期公布重点整治单位名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督办单位和整改期限;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消除致灾因素,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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