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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宁市城区建成区和广德、灵泉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城区各园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及行政处罚按现行体制执行。

规划、环保、水务、交通、卫生、公安、工商、物价、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城市建设和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并逐步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市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八条各级建设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九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的劳动。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实行服务收费制度。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实行门前和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分区域、分单位负责制:

(一)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五)各种摊点、售货亭的占用场地,由从业者负责;

(六)城市公共水域,由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负责;在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应依照规定处理;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其他需要确定责任区及责任人的,由市、园区城市建设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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