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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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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2日

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含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治理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负总责,制订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和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投入,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将建筑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使用等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治理措施。

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积极开发使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对积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冲洗、清扫、洒水设备,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诚信行为方面给予加分。

第八条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现场无害化处理技术,形成建筑垃圾现场分类、粉碎、加工、应用产业链,变垃圾为资源,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项目和企业,可免收建筑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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