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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煤炭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模版]

第一篇:第二节煤炭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模版]煤炭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

为了保障和落实煤矿个人安全生产的权利,1996年10月15日,原煤炭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了《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该《通知》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的规定和煤矿的实际,对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做出了规定。刚刚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在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拒绝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批评、检举、控告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11、赔偿和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职工享有赔偿权利。因工致伤,应享受工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

自觉服从安全监察机关的指挥,自觉配合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协助他们执行公务,提供真实信息和有关资料。

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规定及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义务

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安全生产设施是安全生产的保证,要自觉维护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使其发挥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劳动纪律虽然不是国家法律法规,但劳动纪律是保证劳动秩序正常有序的措施,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井然有序地进行。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煤矿发生事故以后,职工有积极参加抢救事故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事故抢救工作,这是每一名职工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6、纠错改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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