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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自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之日起15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关于通知退火。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火,但应当提前30日内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得,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由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务。

6.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构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局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3.合营企业出资额转让经董事会审查通过后,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受理后,应在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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