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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容环境监督员上路实施方案(713)

第一篇:(1)市容环境监督员上路实施方案(713)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容环境监督员上岗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送审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成员单位:

现将《市容环境监督员上岗运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一年七月日

1武汉市市容环境监督员上岗运行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意见》(武发2011[18]号)文件关于组建市容环境监督员队伍,参与相关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成和数量

全市中心城区(含武汉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以区为单位先期组建2000人的市容环境监督员队伍。其中整合现有“门前三包”管理员队伍800名,结合公益性岗位安置,面向社会再招聘1200名“40、50”职工。其中,江岸区210名、江汉区200名、桥口区125名、汉阳区125名、武昌区200名、青山区140名、洪山区110名、武汉开发区30名、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0名、东湖风景区30名(名额分配根据各区严管路段数量暂定)。后期各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再聘人数。

二、聘用对象

市容环境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二)年龄在40-50周岁之间,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条件优秀的,如共产党员、劳动模范、退休人员、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三)举止端庄,身体健康;

(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适应实际工作岗位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工作职责

(一)向市民、游客、单位、门店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和公安干警(交警)开展执法

2管理,劝阻、制止、协助处罚违反城市管理、交通秩序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贴乱画、乱穿马路、乱翻护栏、乱停乱放等)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内容见市人民政府公告,附后),督促违法违章当事人改正。

四、工作标识

市容环境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红袖章、小红旗等岗位标识用品。

市容环境监督员红袖章、小红旗等岗位标识用品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

五、工作区域范围

市容环境监督员在本辖区内,按照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路段和区域开展工作。其中先期开展的路段(附后),江岸区16条、江汉区14条、桥口区9条、汉阳区9条、武昌区14条、青山区10条、洪山区8条、武汉开发区2条、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条、东湖风景区2条;逐步实现中心城区全覆盖(物业小区除外)。

六、薪酬奖励和经费保障

(一)工资待遇。市容环境监督员工资,实行底薪900元/月/人+奖励(绩效奖)制度。

(二)经费保障。各区政府负责市容环境监督员经费保障,市容环境监督员每月的底薪标准,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所收取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城管部门对市容环境监督员月度考评结果,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市容环境监督员进行奖励;市容环境监督员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七、实施步骤及时间

各区城管部门统一按照下列要求组织运行:

1、组织招聘。7月20日至7月23日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公开招聘;

2、培训考试。7月25日至7月28日组织培训考试,掌

3握工作职责和区域范围;

3、上岗工作。7月29日组织合格市容环境监督员上岗开展工作。

八、聘用管理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招聘、培训、使用、监督市容环境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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