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煤面料矿产地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煤矿矿权设置的意见
(黔国土资发〔2005〕8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煤炭管理局:
现将《关于煤面料矿产地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煤矿矿权设置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四日
关于煤炭矿产地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煤矿矿权设置的意见
2004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的要求,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组织开展了对我省煤炭大中型矿产地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分布、勘查开采情况的清理,暂停了除省政府明确指定业主的电煤基地电源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以外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整个清理工作已于2004年底结束,并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的验收。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2月27日下发了《关于贵州省大中型煤炭矿产地清理整顿验收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4〕555号),明确告知我省可以依法设立新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
现就煤炭矿产地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煤矿矿权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未完,全文共2733字,当前显示4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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