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五篇
第一篇:××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或单位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土地利用股、交易中心、行政许可股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采集和录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土地供应后的利用监管工作。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土地供应后的利用监管日常工作。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求开发建设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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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权人或单位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土地价款;
(二)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期限开工建设和竣工、是否存在闲臵土地的情况;
(三)是否按照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和开发要求开发利用土地;
(四)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地界范围开发利用土地;
(五)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价款、契税等相关税费;
(六)是否存在批少占多和移址用地情况;
(七)是否违规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八)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九)按有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并按规定缴纳划拨价款和建安成本;
(十)属工业用地的,在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十一)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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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具体实施本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检查各国土资源管理所监管工作。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任务由县局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管理权限人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委派任务,巡查人员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得到任务后立即展开相应的巡查工作并及时的录入、上传巡查内容与资料。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巡查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签订后,行政许可股(国土资源政务窗口)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或单位签收《供后监管履行告知书》,并将存根放于该宗地的档案中。
第六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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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合同》等签订后,由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组织本辖区土地使用权人或单位在宗地现场显著位臵设臵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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