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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水利部200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份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安排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主要靠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章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委)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八条地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九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议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议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人畜饮水项目所需资金(不计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各级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

第十三条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五条要求实施方案将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七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第十八条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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