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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304号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8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2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2014年5月12日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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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第十条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第十二条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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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设置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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