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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浙江安监局

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

为明显减少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严密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积极推进“十三五”期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性好转,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现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强化系统治理,推进社会共治,积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提升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事故防控水平,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深化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改革取得突破性成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全省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明显改善;与2016年相比,全省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下降40%。

三、治理范围和重点任务

(一)治理范围:全省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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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二)重点任务:

1.全面压降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事故总量。工矿商贸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改善生产现场安全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夯实安全基础工作,严防一般事故发生,全面压降工矿商贸事故总量。

2.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危行业和存在危险源、危险作业场所的企业要突出管控本单位的重大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领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号)组织实施;矿山领域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7〕41号)要求组织实施;工贸行业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涉燃爆粉尘企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6〕86号)要求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7年8月)。各地根据三年行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含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

(二)部署实施阶段(2017年9月-2018年12月)。各地按照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治理各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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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机制;并以查漏补缺、夯实基础为目的,开展实地督导、上门服务,积极破解安全监管难点问题;

(三)巩固推进阶段(2019年1月-2020年6月)。各地根据行动开展实际情况,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巩固工作成效,持续深化全方位、全覆盖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行动,确保实现三年行动计划目标。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7月-12月)。对行动计划实施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估、总结,提炼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的经验做法,巩固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治理机制。

五、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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