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印发)
第一篇: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的
暂
行
办
法
(20**年**月**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更加有效地发挥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提高常委会的审议质量,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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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由市长或副市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可以委托副职到会报告。
第八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确定由相关工委对议题组织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应先听取审计部门关于其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汇报。被视察、调研或检查的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材料。
第九条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组织对报告进行审议。审议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满意度测评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满意票达到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为满意;满意票未达到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达到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为不满意。确定为不满意的,该专项工作报告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测评后,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在会议闭会后的7日内转交报告机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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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患者满意度测评管理办法患者满意度测评管理办法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客观公正地收集患者及家属对医院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为科室考核、医院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可行的依据。本规定适用于医院满意度测评。
2.政策。根据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医院定期收集院内、外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患者的服务流程,社会对其要求满足程度的感受,设计与确定医院社会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实施社会评价活动。建立社会评价的质量控制体系与数据库,以确保社会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3.定义。患者满意度是病人感受值与期望值的比值,它是医疗保健接受者对其医疗经验包括结果、内容等各方面的反映,是同主观性感受相关联的,包含对过去接受的医疗服务的平均感受,病人由经验值形成他认为医疗服务应该达到的水平。
4.标准
4.1问卷调查
4.1.1调查范围
门诊、急诊及各临床科室住院患者。
4.1.2调查内容
《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表》、《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表》、《急诊患者满意度调查表》
(未完,全文共7448字,当前显示150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