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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若干重要问题调研工作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2008]113号【发布日期】

2008-08-29【生效日期】

2008-08-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若干重要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2008]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思考研究安全生产若干重要问题论文征集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38号),在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开展安全生产若干重要问题研讨活动。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用4天时间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务虚会,围绕安全生产若干重要问题进行研讨。下一步,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分工负责,分别组织课题研究组到各地开展调研工作。为保证调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积极协助和配合。这次调研,涉及面宽,课题较多,要求高。调研过程中,将召开片会,到市、县、厂矿企业调研。请各单位根据各调研组的课题要求,在调研对象的安排、人员的召集、资料的提供等方面给予协助和配合。

二、调研时间安排。这次调研分两个时段进行,一是8月下旬到9月中旬;二是10月下旬到11月底。

三、调研的要求和目的。这次调研要做到调研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与解决具体问题相结合,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通过这次调研,要总结经验,发现差距,研究规律,明确任务,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达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上新台阶的目的。

四、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协助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调研组完成调研任务的同时,也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结合督促整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隐患,围绕22个题目,围绕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围绕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开展调研活动,调研成果请于11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具体调研时间、调研内容等事宜,请各调研组与相关省(区、市)确定。

联系人:周寅生电话:(010)64463100

电子信箱:zbs@chinasafety.gov.cn

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调研组及其负责人、联络员名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1〕195号

各产煤省、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因空气压缩机使用管理不当引发了多起煤矿井下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主要原因是:有的煤矿企业不严格按规定选购矿用空气压缩机,甚至选用假冒伪劣产品;空气压缩机安全保护不全或失效;油脂把关不严,不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维修管理不到位,积炭燃烧引发空气压缩机爆裂等。为切实提高煤矿用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保障水平,杜绝因空气压缩机引发火灾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空气压缩机的选用、维护等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选择、采购矿用空气压缩机

1.严把设备选型关。要优先选用螺杆机型,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012年1月27日后一律淘汰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严禁选用无安全保障、证书或证件不全、假冒伪劣的产品及配件。1


(未完,全文共6972字,当前显示14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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