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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环函〔2012〕179号

发布日期:2012-04-23

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早日实现《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提出的“空气能见度大幅提升,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的奋斗目标,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扬尘污染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山东建设伟大目标的实现。各市环保局要深刻认识实施《办法》对改善空气质量、建设生态山东的重要意义,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指导辖区内县(市、区)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调度和通报制度,列出各类扬尘污染源控制名单,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通报治理成效并排序,同时抄送各级党委、政府。

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要认真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分析和预测扬尘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扬尘污染控制及监测计划。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确保扬尘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实现“三同时”,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要求。对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符合环保部门批复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严格餐饮等建设项目审批,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必须达标排放。建议各市政府科学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严格矿山开采项目审批。

三、加强重点环节环境监管。要加强对已建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提高设施投运率和去除率,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督促在建或拟建治污设施加快进度,确保如期建成投运,降低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对物料堆场采取覆盖、喷淋和围挡等相应的防风抑尘措施,物料存储场所及周边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四、认真执行各项标准规范。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土壤扬尘、道路扬尘以及堆场扬尘,控制措施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和《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要求。城市主要道路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进行道路保洁,及时清运道路清疏污泥;路面破损的,应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物料遗撒或者泄漏产生的扬尘污染。

五、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政策业务指导,督促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各项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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