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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一、检察机关与农业综合开发的关系

“三农”问题是当前我国发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农业不稳定,物价就飞涨。农村不发展,9亿农民不致富,中国就始终摆脱不了城市、农村二元分割的现状,无法实现社会稳定和全面小康。

党中央、国务院为此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一方面免征农业税、实行粮食直补,规范和减少面向农村的收费、集资,减轻农民的负担。一方面财政加大了对农村、农业的资金投入,希望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业产出水平。农业综合开发就是中央加大农业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在这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概念,包括了国家财政出资、补助、贴息、担保、承诺的,大农业范畴内的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等方面的所有项目。

作为实施、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部门、人员,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神圣使命和重大责任,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去认真执行,使中央的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让农民得到实惠,让宜宾县的农业经济有一个大的发展。不要在项目中谋取私利,不要玩忽职守造成项目损失。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廉洁、是否严格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当然职责。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发现和查办其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贪污贿赂犯罪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另一方面是通过个案预防、行业预防、法制宣传等形式,协助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预防各种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中容易触犯的《刑法》规定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办的发生在大农业开发管理中的职务犯罪情况看,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容易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主要有几个方面。

1、贪污罪(刑法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引用条文说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刑法》第93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4月29日立法解释,强调受托人员、村委会人员。说明公共财物的范围—《刑法》第91条,强调代管的私人财物)。

立案标准。贪污公款0.5万元以上。

刑罚。个人贪污0.5-5万的,处1-7年有期徒刑;贪污5-10万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贪污10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按《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所得要全额追缴或退赔。贪污罪还可以并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犯罪表现。因监管不严、个人私欲膨胀,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开发资金的行为。即可能是个人单独行动,也可能为几个人串通共同犯罪。

2、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累计数额满10万元。

刑罚。单罚制,即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表现。部分单位将开发工程资金,以管理费、奖金等名义发给职工。单位领导看似为职工谋了福利,实则触犯了《刑法》,自己受处罚、职工也要退款。所以谋福利一要资金来源正当、可以用来发奖金;二要有发奖金的书面依据(起码是组织、人事部门的,或党委、政府的)。

3、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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