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信息2012-05-2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规定条件、提出申请,经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审核批准、授予会员证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省产交所根据本办法对会员资格的取得、转让、暂停、恢复、终止等事项进行管理。
上述事项在省产交所网站或其它相关媒体公开发布。
第四条省产交所市场发展部是会员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省产交所根据市场容量、地域分布、业务开拓等因素对会员数量进行控制。
第二章会员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凡承认、遵守《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本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
第七条经纪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四名以上取得《产权经纪资格证》的专业人员;
(五)省产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应向省产交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会员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章程;
(四)四名以上从业人员的《产权经纪资格证》复印件;
(五)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非经纪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所从事行业所需的相关证照;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具有所从事行业所需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拍卖企业实收资本达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成立满一年,上年度拍卖成交额达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
(六)省产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成为非经纪会员的,应向省产交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会员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章程;
(四)三名以上在聘拍卖业从业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其中至少一名在聘拍卖师的证书复印件;(拍卖企业提交)
(五)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拍卖企业提交)
(六)上年度拍卖成交额达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拍卖企业提交);
(七)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拍卖业务规则;
(八)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一条省产交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申请单位为会员的决定。
第十二条获得批准的单位,应在省产交所确定的日期内缴纳席位费、会费。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应缴纳席位费人民币五万元整和当年会费人民币一万元整。
申请成为非经纪会员的,应缴纳当年会费人民币二万元整。
第十三条席位费、会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会员会费须在当年三月底前缴清。
经纪会员会费标准:人民币一万元/年。非经纪会员会费标准:人民币二万元/年。
省产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席位费和会费的标准。
第十四条省产交所对获得批准的单位颁发《会员证》。
申请单位自获得《会员证》之日起具有省产交所会员资格,经纪会员同时取得省产交所会员席位。
《会员证》正本须臵于会员办公场所。
第三章会员资格的转让
第十五条经纪会员的会员资格可以转让,其会员席位随会员资格一并转让。
申请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向省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员资格转让报告;
(二)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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