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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省人防办质量监督管理站发布时间:2012-01-0511:15:50文章点击数:78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及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及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对于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对涉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对于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是指对人防工程防护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电磁脉冲防护、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省实施细则;

(二)负责省属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抽查全省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抽查实体工程质量、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

(三)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四)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项目管理人员加强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

(五)掌握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状况,总结、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六)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市相关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

(三)加强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廉政制度和信息化建设;

(四)掌握工程建设质量状况,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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