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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保卫机构人员设置情况★
第一篇:专兼职保卫机构人员设置情况专兼职保卫机构人员设置情况
第一条
为了圆通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司以及员工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并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六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八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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