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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汤镇人民政府实施《宁乡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细则1

《宁乡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城市,根据《宁乡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内的镇区是指镇区规划内的建成区。在建成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镇区镇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归口管理、以块为主、条管块包,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自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加强了对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实行镇容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提高镇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逐步改善其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由镇城管办公室统一负责,政府其他办公室及各下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管理职权,履行所担负的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城管办公室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城管制服,并出示县城管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任,都应当尊重镇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服从镇城管办公室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镇城管中队人员执行公务。第八条镇容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拒交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第二章

镇容环境卫生职责

第九条镇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镇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各单位、门店及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建(构)筑物、设施、场所、门店的所有权人(单位)是镇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单位),各镇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负责的责任区认定如下:

(1)镇区主干道、街道、公共广场及农贸市场内

人行道由镇城管办公室及其下属的环卫人员负责;

(2)镇政府机关、各企事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各单

位自行负责;

(3)电力疗养院、职工疗养院所有管理、经营范

围内的区域由电力疗养院、职工疗养院自行负责;

(4)镇区内所有门店门前的走道、人行道、绿化

带及空旷地由各门店负责;

(5)车站停车场内的卫生由车站及各车主负责;(6)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方车辆由建设单

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镇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1)保持镇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

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

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3)保持责任区内公共设施、设备及绿化带完

整、整洁,无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设备、攀折树木、刻画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擅自占用绿化带、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带等行为。

责任人不能及时履行上述责任的,应当委托镇城管办公室及其下属环卫人员或者他人代为履行。

第三章

镇容管理

第十二条

镇区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宁乡县城市容貌规定》。临街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对影响镇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违章建筑等,相关单

位应但及时休整、改造或拆除。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镇容观瞻的物品。

凡道路两旁经批准设立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设施应当完好、美观、整洁,已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者维修。第十三条

街道两旁的门店应当维护好门前镇容镇貌。保持门前立体整洁,严禁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货物)、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所有车辆必须靠边有序停放)、擅自改动或破坏路政及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所有货物应当摆放在门店内,严禁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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