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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84]76号

国发〔1984〕76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防科工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职工,给予适当照顾和妥善安置,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巩固和加强三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国防科技工业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解决好这个问题。附:

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防科工委组织核、航空、兵器、航天、电子工业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并会同全国总工会、国防工会等部门,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国防科技工业在三线艰苦地区的科技人员、干部和工人,有相当一部分是六十年代初期,响应党的号召,从

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地区去的。二十多年来,他们长期工作在深山峡谷、荒原戈壁,艰苦创业,为改善我国的战略布局,加速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现在,一部分同志因年老体弱,或积劳成疾,逐渐到了离休、退休年龄,希望组织上给予妥善安置。有一部分同志由于夫妻两地分居,特别是家属“农转非”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因此,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职工,给予适当照顾,并制定解决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办法,是当前巩固三线建设,稳定三线队伍,激励更多的中青年同志去三线艰苦地区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经与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研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关于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

(一)三线艰苦地区的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实行以下办法:

(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贴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3)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就地安置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给予妥善解决。

(二)对从

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安置办法:

(1)在

二、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在这类地区工作满二十年的退休工人,可在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安置

(2)在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人员,就地就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到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3)有条件的单位,对离休老干部和技术六级以上的退休科技人员,可在比较适宜的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

(4)凡作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民政部门同意安置的证明,准予落户。其中,要求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二、关于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

(一)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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