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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敬青:守规矩讲党性从学党章开始

来源:学习时报发布时间:2015-07-07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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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章、守规矩、讲党性,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党章的根本大法地位、旗帜引领和规范约束作用,为党员加强党性修养提供了根本遵循、基本内涵和重要方法,决定了党章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总规矩。

提供根本遵循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这是中国古人就有的智慧。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孟子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西汉思想家、史学家司马迁云:“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规矩”作为中国老百姓耳熟能详的词汇,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学概念,也很难从法治视角进行准确的界定,但“规矩”进入政治语境当中,蕴含着规范性、合法性、常态化的内涵,意味着将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党内政治生活推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用党纪国法重塑一种“规矩的政治”。

依宪治国,依章治党。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宪法为一个国家设计关系这个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制度安排,国体、政体、公民的权利义务等,都在宪法中得到集中的表达,是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为一个政党设计关系这个政党的前途命运的根本制度安排。政党的政治主张、组织形态都在党章中得到集中表达。以“法”的概念来比喻党的规章制度,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早已有之。比如,马克思曾经把第一国际的章程说成“最高判决”,恩格斯将党章说成“共同法律”,列宁用了“党章法”的概念。毛泽东在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的报告中指出,鉴于张国焘严重破坏党的纪律的行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邓小平指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2013年5月,两部党内重要的党规公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在标题中都用到“党内法规”一词,明确把党内的规章制度用“党内法规”概念表述。“党内法规”并不具有一般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权力的特征,而是借用法律的概念所包含的“公平”“规范”“权威”“效力”等精神内核。

当前,规矩意识淡薄,法治思维缺失,导致党内“有章不依、执章不严、违章不纠”现象依然存在,党章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规范、引导力下降。具体表现在:对党章的根本大法地位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对党员党章教育不够,注重入党前党章的教育而轻入党后的常规性教育。党章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遵循。要大力培植和巩固党员对党内法规制度的信仰,真正树立起党章的尊严和地位,把对党内法规制度的高度尊重,内化为自身的信念、信仰。只有充分尊重党章作为党内总规矩和党的根本大法的地位,才能引导党员加强党性修养,严格遵守党员标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示范带头作用。

提供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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