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昆建[2006]71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规建局、江苏国际商务中心规建局,各镇建管所:
为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进一步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监[1997]60号)和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苏建工[2001]239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山市建设局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抄
报:苏州市建设局,任雪元副市长抄
送:各有关单位
打字:王亮校核:辛惠南共印:100份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范行为)的活动。
三、昆山市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机构为昆山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中心和各镇建管所投诉办。昆山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中心指导全市各镇建管所投诉办的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各镇建管所投诉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办理上级批办转办的投诉。
四、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分部门负责,适当集中,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五、建设(开发)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好对其的投诉工作,并承担其责任。对重大投诉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处理。
六、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
2期,在使用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八、质量投诉中包含经济及其它不属于工程质量范畴的问题,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与投诉人联系,告知其向其他部门投诉。
九、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及时通知被投诉工程的工程建设各方;对有明确联系方式的,应将处理情况通知投诉人。对收到的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转的信函投诉和我市工程质量投诉网反映的质量投诉信息,亦应按此办理。
十、对匿名投诉和已介入司法程序的,投诉受理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涉及结构安全的投诉,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做出妥善处理。有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匿名投诉,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一、投诉人因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拆迁
3赔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阻止市政建设及邻里建设等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的请求事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但引导、教育投诉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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