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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5-04-23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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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4月23日以粤交基〔2015〕500号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在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广东省的补充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分别确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

安全生产费用应以招标控制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900章费用之和,并扣除安全生产费用本身和机电工程设备购置费)计提,提取标准不得低于15%,其中房建工程不得低于20%,并且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增加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当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同招标文件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对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进行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工程量清单、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等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项目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痕迹管理资料台账,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环节的监控和有关票据凭证资料。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及审核程序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工程计量中分期(次)扣回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每一计量周期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费用工程量清单计量申请表(附相关凭证)和下期使用计划,经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负责人与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合同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计量申请表的审核,核实无误签字后报总监办再审核。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表进行审定后,按时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给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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