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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1 (1)

第一篇:昌吉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1(1)昌吉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昌吉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防控工作的通知》(昌州安办„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全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或者已有风险辨识、评估与分级管控相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对特种设备使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部位、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和活动等进行风险辨识、科学评估,并按照安全风险级别采取分级管控措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在用的单台(套)特种设

1备为辨识单元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单元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本指南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严重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持“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者,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及安全隐患实行自评、自控、自查、自改、自报及差异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州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

2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负责:

(一)结合全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结果,细化管控措施,明确管控和监管责任单位,组织落实不同风险等级的差异化动态管控。重点监督检查全州特种设备重大风险(红色)等级管控情况和纳入州人民政府(或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严重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二)负责汇总、填报全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审核、校正并统筹确定全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等级,对全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绘制全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级“红橙黄蓝”四色电子分布图。电子分布图应标注风险类别、位置分布、风险级别、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基础信息。每年根据风险点辨识管控情况,编制全州特种设备风险管控报告。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公告警示、预警信息。

第七条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督促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相应的管控责任和措施,切实降低安全风险。建立风险管控目标责任落实制度,对存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依法落实行政执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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