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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5篇范文]

第一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8〕5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积极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促进和优化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权责,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严格依法依规,切实做好环评审批管理工作。

(二)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253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环评、技术评估、监理和环评审批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禁止越权审批、违规审批。

——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公众参与,及时向社会公布环评审批事项、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以及办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高效便民原则。规范统一环评审批要求,不断规范和优化环评编制、技术评估、监理和环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权责一致原则。对因环评、评估、审批或监理不当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相关群体性纠纷的,按照“谁编制、谁评估、谁审批、谁监理,谁负责”的要求,依法依规对环评机构、技术评估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理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规范环评审批要求

(一)坚持建设项目审批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严格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各类规划,认真落实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共同把好建设项目准入关,为建设项目环评专项审批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制订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政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准入的要求,根据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环境功能达标的需要,抓紧制订出台我省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政策,提高重污染、高能耗项目环境准入门槛,落实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的强制性、约束性要求。

(三)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环评审批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减排要求,按照“同区域削减替代”、“增产减污”的原则,通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腾出环境容量,既保障必需的建设项目,又确保实现污染减排计划。对重污染行业和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等重点流域,要执行从严的同区域削减替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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