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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生产管理指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林生产管理,提高营林生产管理水平,保证各项生产指标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依据国家林业局下发的《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黑龙江省营林技术系列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通北林业局施业区内从事的国有、集体、个体的营林生产,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生产作业前指导,生产作业中检查,生产作业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强化约束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建立有章可循、科学有效的营林生产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实行营林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工作要求的,实行生产工资扣发制度。

第二章:计划、统计、调度管理

第五条:人员安排:各场(所)配备一名专兼职营林计划、统计、调度员。根据生产计划按月按季安排、落实营林生产,按时填写各种报表,并做好各种报表和资料的积累及保管工作。

第六条:生产计划:各单位根据林业局年初下达的营

1林生产计划适时组织生产,按时完成各项生产计划,对完不成计划的单位,根据北林发[2001]10号《通北林业局营林生产实行跟踪追究领导责任制度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统计报表:月报每月5日前报上月营林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上半年报表于每年的7月15日,年终报表于12月31日前上报,每迟报一天扣发20元(有错误的按迟报执行)。

第八条:专题汇报:林业局交办的专题汇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报,对不及时汇报的单位每耽误一天扣发20元。

第九条。各种命令、代电、通知、日记必须齐全,记录详细完整,每个命令、代电、通知必须由林场(所)长或主管营林的副场(所)长签发意见,并保存,每缺一项的扣发20元。林场(所)必须有春造日记,记录营林生产的日常经营活动,每缺一日(按春造方案实施日期计算)扣发20元(结合春检进行检查)。

第三章调查设计管理

第十条:地块选择:地块的选择必须按照《黑龙江省营林技术系列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设计中出现不符合生产作业的地块从调查设计费中扣发300—500元。调查设计中的面积与现地实际面积必须相符,如果超过允许误差范围,按其超出误差的百分数,从林场(所)的该项目生产总面积中扣除相应面积比例。

第十一条:上报时间:各项营林调查设计必须按计划面积进行设计。秋整地调查设计,每年6月15日前上报营

2林处;随整随造(包括义务林、私有林)和人促调查设计,必须在计划下达10日内上报;森林病防调查设计:春防3月15日前,秋防为8月15日前上报;苗圃调查设计、森林抚育调查设计按照营林处下达通知后10日内上报。各项调查设计每迟报一天扣发20元(上报内容不全、缺少项目、设计不合格的按迟报计算)。

第十二条:要求:各种调查设计要内容齐全,图、表、字迹工整、清晰、编制合理,达到设计精度要求,经营林处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育苗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技术队伍:苗圃必须配备1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技术人员。对不按要求配备人员的单位,停发苗圃技术人员工资。

第十四条:田间管理:各项生产必须按照《黑龙江省营林技术系列标准》进行作业。对达不到标准的单位从该项生产中扣发工资。

1、作床。土壤翻耙深度不低于25cm,碎土均匀,土块直径1.5cm以下,按要求施足底肥后,进行作床,床面宽110cm,高15—20cm,长20—30m,步道宽60--70cm。作业质量达到“三平、三细、三直”,即床面平、步道平、床道平;碎土细、作床细、施肥细;床道直、步道直、主道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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