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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有效实施科学规划、结约用地,提升高新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入区项目建设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内的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由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及区建设环保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园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严格按照高新区土地、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土地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区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永久性测量标志,高压供电走廊,邮电通讯线路,文化体育场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及其它国家禁止占用的土地,不得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条在园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和回填坑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需服从统一规划管理,须经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并在区国土分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方可进行。上述活动不得破坏园区环境和基础设施。

第六条严禁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严禁在工业用地上建商住性建筑。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筑物与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坚决予以拆除或没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变更。

第七条未经区管委会批准,入驻项目单位不准私自转让、抵押、承包土地使用权和改变使用性质,否则区国土分局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的,需经区国土分局核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八条工业项目入园后,从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一年不依法开工建设的(不开工建设,不建造厂房,不安装设备,投资额达不到50%的)由区国土分局按该宗地出让金总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二年不依法开工建设的,区国土分局要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出让。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项目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持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块的总平面布置图,经区规划分局核定并经管委会审批后报市规划局核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项目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和本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报区规划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区规划分局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批(对重大项目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区规划分局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规定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入园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用地性质、立项内容进行厂区建设。如有违反,由园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报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及区建设环保局复查验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违法用地,园区管委会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从严予以处置,直至收回土地。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厂区必须严格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开工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园区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建,在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后,由园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定位放样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临路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美观整洁。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面的墙体上敷设。建筑后退红线部分,应考虑与道路绿化相协调的厂区绿化。建设方案均需报管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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