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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开封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篇:开封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开封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开封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汴办„2006‟36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驻汴单位,各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规模非公有制企业:

《开封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办法》明确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损害行为和责任追究方式,对于进一步加快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确保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臵,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同时,统筹安排,组织好本单位职工的学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学习贯彻落实《办法》,要注意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特别要集中查处一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典型案件,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学习活动取得实际效果。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专题,市直各单位要通过板报、画册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全市各级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好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

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8月31日

—2—开封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公务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其他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损害行为

—3—

第三条违反对外开放政策及改善投资环境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故意或者过失使中央、省和市关于对外开放的政策及改善投资环境的规定不能得到贯彻落实的;

(二)继续适用中央、省和市已经宣布废止的法规性文件,或者继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中已经宣布删除、修改的条款的;

(三)制定与中央、省和市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规定相违背的政策,或者作出不切实际的各种承诺,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和不良影响的;

(四)以采取不平等措施甚至歧视性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投资者在本地投资开发建设的;

(五)以承诺各种优惠条件吸引投资者,但投资者投资以后的优惠政策不兑现、不落实,甚至“吃、拿、卡、要”等严重失信和损害形象的;

(六)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来汴投资者实行“绿卡”服务制度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拒不履行承诺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对外开放政策及改善投资环境规定的

第四条违反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未完,全文共21016字,当前显示149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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