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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5篇
第一篇:江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现售。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或者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车位(库)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职责分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现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工作,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条【现售条件】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实测),其中车位(库)已依法取得权属登记;
(五)拆迁、征收安置已经落实;
(六)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已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不得现售情况】
下列商品房,不得现售:
(一)被依法查封、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二)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的;
(三)依法不得销售的。
第六条【办理现售备案所需材料】
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一)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
1.《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1);
2.《房源信息表》(样式详见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商品房现售方案》(样式详见附件3);
5.商品房价格备案证明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属于车位(库)的,同时提交《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
7.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的证明(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或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
8.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办理现售备案手续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9.涉及拆迁、征收补偿或者竞配建、自持的,需提交落实证明文件;
10.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
1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
(二)已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
1.《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2.《房源信息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商品房现售方案》;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的证明,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
7.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办理现售备案手续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8.涉及拆迁、征收补偿或者竞配建、自持的,需提交落实证明文件;
9.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
10.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
第七条【车位(库)现售要求】
(未完,全文共17269字,当前显示14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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