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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告诫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篇:玉屏侗族自治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告诫问责(暂行)办法玉屏侗族自治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告诫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作风,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垂直管理部门及其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行为的告诫问责。

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违反工作纪律,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告诫问责,是指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戒的一种处理措施或手段。

第五条

在效能告诫问责中,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效能告诫问责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专职纪检员)是直接责任人,当事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效能告诫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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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盟网http://www.xiexiebang.com第二章效能告诫问责内容

第七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问责:

(一)对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对紧急事项或突发事件不及时妥善处置,不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延误处置时间,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擅自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或因不讲诚信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管理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或不认真服务招商引资工作,造成客商撤资及影响建设进度的;

(四)不认真抓好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不认真为项目和工程做好服务,导致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及园区建设进度缓慢被中央、省、地通报批评的;

(五)不认真按县委、政府会议纪要或决定规定的时限及县委、政府领导交办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经查实无客观理由或原因的;

(六)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继续施行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导致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负责的解答、不受理和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呈报、不转送的;

(八)在处置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或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九)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或活动的;

(十)工作期间擅离岗位、不假外出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办事推托、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二)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十三)对应办理的事项不按规定办理、不作为或乱作为的;

(十四)违反整脏治乱有关规定的;


(未完,全文共23751字,当前显示14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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