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doc-免费下载

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安徽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10-31【生效日期】

2014-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9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13年8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社会化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交通、规划、环保、城市管理、园林、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和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引导公众积极维护交通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相关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前方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第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携带有效证明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非标准车。

本条例实施前非标准车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在准许通行的有效期限内,可以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并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非标准车不得载人;载物时,按照非机动车载物规定执行。


(未完,全文共45665字,当前显示148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