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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赣建字[2010]6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建现场与市场联动的安全监管机制,做到市场准入与市场清出并重,促进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动态检查、巡查、督查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应当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做到属地监管与层级督查相结合,监管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管工程实体安全状况相结合,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在全省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信息化网络,对各方责任主体和在建工程实施信息化的动态监管。

第五条对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实施安全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主要指。“三类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状况,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状况;

(二)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识别登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验收检查及监测监控情况;

(三)施工现场实体安全状况是否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四)施工现场是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现场实施安全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包括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状况,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三类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审查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情况,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二)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重点监理的情况。包括是否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企业按照《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履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的程序并组织审查,对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进行检查验收;

(三)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四)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是否及时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是否及时报告属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第七条对建设单位实施安全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报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二)是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是否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是否确定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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