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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推荐]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管理,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推进形成守信经营的建筑市场环境,保证建筑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

1好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表彰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用信息

2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填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及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根据管理权限,对施工企业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监督、市场行为、档案管理、造价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采集和评价。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申报,经评价单位核实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由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评价单位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由协会对照标准进行评价计分,经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由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以及各级监察、司法、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工商、税务、审计、信访、质监等部门形成的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集,并纳入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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