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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工作制度(精)
第一篇: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工作制度(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市联社决策机制,明确理事会的决策职责和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社理事会对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业务上接受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的指导。
第三条
联社理事会要集中社员意愿,维护社员合法权益,执行民主决议,依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㈠、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㈡、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㈢、提出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㈣、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㈤、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增资扩股方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㈥、审议主任年度和季度工作报告;
㈦、讨论研究理事提出的有关提案,必要时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㈧、依法组织对主任室工作进行检查;
㈨、聘任或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主任经营管理,批准内部管理机构设置;㈩、对联社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组织专题调研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理事会履行职责采取下列方式:㈠、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形成会议决议;㈡、审阅主任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㈢、根据理事专长,按财务、社务和业务对理事进行工作分工;㈣、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对联社主任进行质询
㈤、组织有关人员对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㈥、依据考核办法和监事会确认的经营成果,对主任进行考核,决定对其奖惩方案,其间注意征求监事会的意见。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季度后一月内召开季度例会,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不是理事的联社主任、监事长、监事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七条
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规、金融政策和联社章程有关规定,符合大多数社员的根本利益。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八条
联社主任室应当定期、如实向理事会报送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联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议事规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理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联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理事会是联社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遵照《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采取文件(本)通知形式,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理事。
第四条、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理事理解联社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半数或半数以上理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理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五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根据联社的实际运行和信息披露的需要,以及《章程》的规定决定理事会的召集和变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㈠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㈢监事会提议时;
㈣主任提议时。
第七条、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应指定具体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如未指定,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签名推举函的理事可直接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书应说明未由理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开理事会的依据。
第八条、理事会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送达各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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