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中对调解仲裁情况的研究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对策探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86-0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调解仲裁工作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新法的实施效果不容乐观。现根据实地调查对调解仲裁现状分析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中调解工作的现状
据了解,湖北大悟县农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其自成立以来共发生农地纠纷237起,其中80%以上通过调解解决,提起诉讼的有31起,申请仲裁的仅有7起。可见调解这种传统而又不可或缺的解纷方式在促进农村经济稳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自2010年新法对调解工作法制化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改进并不大,且主要呈现以下问题:
一是很多村镇没有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调解员由村长支书或其他村委会干部担任。即使有少部分村镇有调解员,也无固定工资,工作热情不高。
二是村干部法律及业务素质亟待加强。对于新法仅有极个别村干部知道,其他人一无所知,对于法律文件及国家政策文件的学习也未形成机制,相关业务知识不能及时更新。
三是农民申请调解多为口头申请,且村委会从未对案件情况做相关记录。
四是调解最后以达成口头调解合意为最终结果,从未订立书面协议。除非刑事案件有记录,一般民事案件从申请到解决几乎没有做过记录。
五是调解方式十分随意,态度一般或是恶劣,偶有使用武力解决。
六是调解过程粗糙,有的是和稀泥以求快速解决,目的不在于让双方真正满意,而更多以暂时解决问题、完成调解任务为主,为后来诉讼或者信访留下隐患。
七是处理方式单一,缺乏创新性。一些村干部或者调解员调解方式往往机械僵硬,变通能力和灵活性较差。
八是村干部处于权力垄断地位,本身可能就是矛盾的根源,其参与调解更使矛盾激化或黑白颠倒。
九是多数农民对调解结果不甚满意,少部分调解完后仍然诉讼,有的直接诉讼或上访。数据结果显示,仅有32%的纠纷当事人对村委会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仲裁工作的现状
(一)普法工作不到位,仲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中的认知度很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2010年正式开始生效,截至目前已实行三年有余,然而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农村经济管理站等相关单位声称做过很多宣传工作,但农户、村委会、乡镇和县级政府对于该法了解甚少,甚至当地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等部分人员不知道有农地承包管理仲裁委员会这一机构。综合来看,对于这一机构、这部法律、仲裁这种解决方式、仲裁的申请程序、仲裁裁决书的效力有将近百分之九十五的调查人群不了解。
(二)仲裁工作缺乏后续的指导和培训,仲裁员新生力量少
虽然仲裁庭的仲裁员全部都经过省级的统一培训才能取得仲裁员资格,但后期除了偶尔几次交流会议外,缺乏后续业务方面的培训。仲裁员年龄偏大,很少有法科学生毕业从事相关工作,办事效率、方法、学习能力亟待加强。同时因非科班出身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仅凭取得资格时的培训不足以解决随时代变化日益复杂的土地纠纷。
(三)仲裁工作经费难以落实到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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