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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的合理注意义务研究

相当多的出版社,甚至包括某些著名出版社都认为,按照国家版权局制作的标准的《图书出版合同》与作者签订了协议,就意味着出版社对于图书的版权情况尽到了法定审查义务,即使图书出版后被认定侵权,也只应由侵权作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而不应由出版社承担。

但是,这种认识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案件中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同呢。

下面,笔者通过对一起案件的评析予以说明。

一、梁启超外孙女创作梁氏家族史

梁启超,中国近代史上的名人,清末“戊戌变法”的领导人之一。海内外研究他的文献颇多,但涉及梁氏家族的几乎没有。梁启超的外孙女、北京大学教授吴荔明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从家人了解到的情况以及研究心得,创作了《梁启超和他的儿女们》一书,并于1999年1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是当时唯一一本有关梁氏家族的真实历史记录,受到海内外各方面的好评和梁氏家族成员的广泛认可,曾多次印行。

二、出版《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引发纠纷

2002年3月10日,丁宇、刘景云委托张国华与中国工商联合出版社联系《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的出版事宜。同年3月20日,中国工商联合出版社按照国家版权局制作的格式合同,与张国华、丁宇、刘景云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约定:著作权人保证拥有该书的著作权,如果该书侵犯他人著作权,由著作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中国工商联合出版社造成的损失。

2002年4月,中国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了《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经对比,吴荔明认为,该书大量抄袭了自己创作的《梁启超和他的儿女们》一书,侵犯了自己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吴荔明遂以中国工商联合出版社为被告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2)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3)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三、针锋相对的诉讼

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观点针锋相对,因此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使庭审过程激烈而又精彩。焦点问题在于中国工商联合出版社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在出版《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理由是:(1)《图书出版合同》的主体关系混乱。图书出版合同应当由著作权人与出版社签订,但《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的作者是丁宇、刘景云,著作权人却是张国华,这三个人又都在《图书出版合同》上签字,到底谁是著作权人。(2)对作者的身份、创作能力未进行审查。《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中涉及大量梁氏家族的历史资料,梁氏家族以外的人从何得到。作者丁宇、刘景云均是二十几岁的年轻人,却在该书后记中声称研究梁氏家族四年之久,这可能吗。(3)审查时间很短,不可能详加审查。2002年3月10日,张国华与中国工商联合出版社联系出版事宜,10日后就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一个月后就出版了该书。如此“神速”,根本不可能严加审查。(4)对于原告创作的当时唯一一本有关梁氏家族的真实历史记录的《梁启超和他的儿女们》一书的内容都没有进行对比,可见中国工商联合出版社对于抄袭行为采取了完全不负责任的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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