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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林政法„2012‟10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直属各单位: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所)、自然保护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

—1—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四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五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区县(自治县)、乡镇(林场)、村(社、管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制度。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臵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臵警示标识。

第十条

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集中管护。

第十一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管护模式,提高管护成效。

—2—第十三条

森林管护方式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方式。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管护站点,实行封山管护。

第十四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将管护站点、人员姓名、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要求等内容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信息和统计资料,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并经林主同意的前提下,帮助和支持森林管护人员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增加管护人员收入。

第三章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森林管护合同制度。森林管护合同应当明确管护范围、责任、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费支付、奖惩等内容。森林管护合同样式(见附)参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管护合同》样式制定,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森林管护合同进行进一步完善。森林管护合同每年度签订一次。

第十八条

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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