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
厦门市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3〕145号【发布日期】
2003-06-18【生效日期】
2003-06-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03〕145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我市居民家庭人口、就业、个体经营、收入、消费、居住、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状况,满足宏观调控与科学决策的需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万户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3〕27号)和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决定于今年7月份在全市开展2000户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具体工作由厦门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是本世纪初组织的首次大规模城市住户调查,它不仅对研究城市居民收入和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国内需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界定等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还将为验证经常性住户调查资料偏差、调整调查范围、完善指标体系等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此次调查将为住户经常性调查及专项调查提供抽样框(即大样本),在制定2004年及以后各年住户经常性调查方案、确定新的住户调查样本(即小样本)及样本轮换时,均要以此抽样框作为基础。
二、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涉及面广,各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由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计划、财政、劳动、民政、工会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调查任务。本次调查按“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居民家庭”的流程直接从各街道按门牌号码选户上门访问,所选号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各区政府要责成所属抽中的街道、社区、居委会配合统计部门做好选户、入户工作,并选派责任心强、有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协助上门访问、登记调查问卷,有关单位应无偿提供抽选户所需的有关图表、名册等资料。被抽中的调查户应积极配合,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调查问卷。被调查职工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为职工提供方便,在时间等方面给予保证,并视情给予适当的加班补贴,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城市住户调查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及时了解城市居成生活情况及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奖金、社会福利、货币流通、商品生产和供应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城市住户调查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经常性住户调查工作,特别是每年样本轮换、选户、入户时,各区政府及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密切配合,向居民家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居民的思想顾虑,确保所有被抽中的调查户积极配合调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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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定稿]【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7〕51号【发布日期】
2007-07-04【生效日期】
2007-07-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7〕7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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