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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公共交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淳安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县委〔2014〕29号)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按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2.按实列支、超支不补、节余不留用;

3.定向支出、定期公示

二、预算管理

1.提取比例。县财政、乡镇、开发区每年按不高于车改单位涉改人员全年个人用车补贴总额10%的比例设立公共交通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对专司行政执法监察稽查单位的公共交通专项经费为涉改人员全年个人用车补贴总额12%的比例安排部门预算。专司行政执法监察稽查机构认定以县编办批准文件为准。

2.预算程序。车改单位按预算编制要求,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规定填报《淳安县公共交通专项经费申请(核定)表》(附表1),并附上相关资料。县财政局、乡镇、开发区根据公共交通专项资金比例与金额,安排车改单位年度预算。

3.预算调整。车改单位年度内发生人员增减、职务变动等情况,公共交通专项经费预算当年不作调整。

4.资金来源。车改单位公共交通专项经费列入车改单位部门预算,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核定。

三、开支范围

(一)公共交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要公务接待、统一集体活动、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大型执法公务、特殊机要文件传递和车贴使用区域之外等公务交通支出:

1.重要公务接待用车。上级部门、工作联系单位来客人数在3人(含)以上,或国家部委、省厅司厅级领导1人(含)以上,需用本单位派车接送而临时租用车辆。

2.统一集体活动用车

(1)车改单位为保证大型活动或专项工作需要,临时租用大、中型客车(含面包车、商务车),卡车、专业工具车及超重等其他特种专用车辆;

(2)车改单位组织行政、党组织、工会等集体活动临时租用大、中型客车(含面包车、商务车)。

3.突发应急处置用车。车改单位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人身伤害等公共突发应急事件所需临时租用大、中型车辆或专用车辆。

4.大型执法公务用车。组织大型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且活动人数在10人(含)以上临时租用大、中型车辆或专用车辆。

5.机要文件传递用车。需要专车递送的特殊机要文件,由县机要部门租赁车辆,或特殊情况下,经县机要部门同意车改单位直接租赁机关公务用车有限公司车辆。

6.车贴区域之外用车。车改单位行政事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前往公务用车补贴区域以外地区(距离淳安县城100公里以外500公里以内)从事公务活动临时租用车辆。

(二)公共交通专项经费可适当补助因公务活动繁重的车改人员:

1.车改单位年终可给予个人一次性公务繁忙专项补贴,但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年度公务用车补贴总额的8%,个别特殊岗位补贴最高不得超过个人全年车贴总额的15%。获得不超过8%专项补贴的人数不得超过涉改人员总数的50%,获得不超过15%专项补贴的人数不得超过涉改人员总数的10%。同一人同一年度不得领取两种补贴。

2.车改单位应区别不同岗位、不同工作,并结合公务交通量纪录、公务交通支出票据、个人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个人补贴金额

四、资金管理

(一)车改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公共交通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规范使用,有效管理,并报县车改领导小组和县财政局备案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款六个方面规定使用公共交通费用的,须填写《淳安县公共交通专项经费使用审批(报销)表》(附表2),注明活动事项名称、参加人数或姓名、地点及经办人、证明人,并附特殊公务活动凭证或依据,经本单位主要(分管)领导签批、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结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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